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思考
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理論和思想認識上的分歧導致實施補償主體的不一致
對被害人補償的理論依據目前有:國家責任說、社會福利說、被期待說。理論上認識的差異,導致在實際操作和嘗試中千差萬別,面對特困刑事被害人有社會募捐的、司法干警及單位捐助的、民政部門幫扶的及協調財政予以救助的。
2、現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立法工作的滯后,致使在對被害人救助嘗試中差異較大
從我國現行《刑法》、《刑訴法》來看,法律僅規定了刑事被害人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就物質損失獲取經濟賠償,這種規定僅局限于物質損失,排除了精神損失賠償,同時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一旦被害人無法獲得僅有的物質損失,如何救助并無具體措施性條款。在構建和諧社會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中,雖都在倡導對被害人實施救助,但因立法工作的空白,實踐中全國各地發展很不平衡,地域差異和經濟水平的差異,使得在救助對象、救助標準上缺乏統一的量化標準,不同訴訟環節做法也不一,缺乏實施操作的規范性和穩定性,有的司法部門在對被害人救助中也僅停留和局限在個案層面上。
3、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已成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瓶頸
穩定的資金來源是兌現救助制度的必備條件,沒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這一制度就不可能推行。當前,我國地方司法機關的經費均依賴于各自相應的地方財政,在地方財政有限的情況下,各地黨委政府在預算時首先考慮的是司法機關工資的發放和正常的辦公辦案需要,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款納入專項財政預算,各地地方黨委政府因財力有限難度較大。一些嘗試單位的做法也只能是爭取臨時性的資金對個案被害人進行救助,一些地方雖然建立了專門的救助資金,但因資金有限又缺乏穩定后續的來源,雖然建立了被害人救助制度,實施起來也只能時斷時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