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新三板掛牌企業屢屢動用融到手的錢進行高風險投資、購買理財產品等。全國股轉系統終于“出手”,并賦權主辦券商,規范募集資金管理。
據股轉系統官網8月8日公告,新三板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交易,要求設立募集資金存放專戶,掛牌企業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須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募資用途現負面清單
股轉系統官網昨日發布《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該公告明確,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
股轉系統首次明確,除金融類企業外,掛牌企業募資使用存在“負面清單”。
監管要求,除金融類企業外,掛牌公司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經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資于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投資產品。
為改變掛牌企業將募集資金打入日常經營賬戶的現狀,股轉系統要求設立募集資金的專戶管理,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公司董事會為股票發行批準設立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將專戶作為認購賬戶,該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掛牌公司應當在發行認購結束后驗資前,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應當在股票發行備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報備。
主辦券商督導費恐上升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6月30日,已有近600家新三板掛牌企業發布購買理財產品或委托理財的公告,這一數字是去年全年的3倍。其中,一半的企業最近一年中有過定向增發,其理由多為“補充流動資金”。
“投資者并不希望看到掛牌企業把融來的錢買股票、買理財產品,監管出臺了正式規定,這是限制了募集資金用途,要求融資用于主業,這也是去杠桿的一種手段。”北方一家上市券商新三板業務負責人向證券時報記者分析。
該負責人還表示,掛牌公司募資新規真正賦予主辦券商行使監督權,也直接提高了主辦券商的督導成本。
記者發現,主辦券商在掛牌公司募資過程中的“職責”分成兩大部分。
一是對募資專戶的監管。根據股轉發布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辦券商應依據有關規定指定項目負責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掛牌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應依據股轉系統股票發行相關業務規則要求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核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監督權。掛牌公司和專戶存放的商業銀行應配合主辦券商的核查與查詢。主辦券商對掛牌公司現場核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二是就募資行為發表明確意見。主辦券商應當在“主辦券商關于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中就掛牌公司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資金信披要求等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以前券商想管,也管不了,沒有這個權力管。新規讓主辦券商的責任更大了,也增加主辦券商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持續督導費用也會相應提高。”該券商負責人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