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
境外證券投資機構調查:法律空白下平臺頻頻“裸奔”
發布時間:2016-08-09 12:07:19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證監會發布的一份境外證券買賣風險提示,使從事美股等境外證券投資業務的機構終于受到外界關注。證監會在官方發布的境外投資風險警示中,點名“老虎證券”、“富途網絡”、“積木股票”等網站和移動客戶端提供美股、港股等境外證券無法律保障,警示投資人“請勿參與此類投資,以免遭受損失”。

  事實上,境外證券的投資需求正在不斷擴大,現有的上億股民,尤其是逐漸崛起的高凈值人群,都有境外投資需求。在國內A股券商不允許直接經營境外證券的背景下,衍生了一大批提供該項服務的外資券商或網絡平臺。但中國證監會在這方面的監管卻十分有限,很多地方存在法律空白,背后潛藏了巨大的風險。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調查了解到,境外證券投資的平臺并不在少數。這些平臺沒有相關證券業務經營牌照。更嚴重的是,涉及到涉嫌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行為。

  “這個行業目前僅處于孵化階段。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是一塊存在巨大發展潛力的市場,但目前行業發展混亂,存在諸多亂象。而監管層在這方面的監管十分有限,且存在很多法律空白。”華南一家券商人士表示。

  三種非監管渠道

  境內投資者進行境外投資的需求越來越大,但境內進行境外投資的機構有限。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境內居民可以通過購買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基金產品份額、參與“滬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資境外證券市場,但是兩者對于投資者都有較高資金門檻要求。

  但實際上,境內投資者進行境外投資的方式遠多于上述選擇。在境內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的途徑還有三種,美國、香港等地的合規持牌券商、中介經紀商,以及無任何資質的平臺。合規持牌券商中,美國券商代表如盈透證券、史考特證券等,香港券商如中銀國際、招銀國際、海通國際、國信香港等。這些券商的主體盡管無境內牌照,但都受到當地證監會的嚴格監管,有相應的保證金,資金實行第三方托管,有保險保障,從一定意義上講,相對安全。

  不過,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這些境外券商在境內開展業務是否符合境內證券法的規定?7月26日,證監會提示風險中表示,我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沒有任何一家境外證券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有些只不過是設立了分公司,或者只在境內進行軟件推廣,證券業務其實都是放在境外的。”一家境外券商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強調,外資券商在境內只有前端服務機構,并沒有實質開展證券業務。

  再解釋更清楚些,以海通等在香港持牌的子公司為例,其結構是證券交易和清算的主體是香港持牌子公司,在內地的相關機構(證券營業部)或者部門,只處于一個介紹業務的角色,所有的證券交易和結算相關的事宜,完全適用于香港法律,接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這也就是意味著,境外券商在境內開展證券業務,更多集中在業務推廣,承擔宣傳角色,并未進行線下展業,也沒有設置營業部。實質的證券業務都是放在境外。

  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境外券商在境內從事的并不是“經營證券業務”,而只是“提供開戶渠道”。在一位證券律師看來,這種做法并不違規。但這種不違規更多的是建立在法律的空白之處。“境內個人投資境外證券存在諸多法律空白,監管層有很多未明確監管的地方。正是因為法律的不健全,導致了諸多打擦邊球的情況。”上述證券律師表示。

  第二種是中介經紀商模式即客戶的開戶“券商”,并不具備將訂單自主投入交易所定價冊交易以及自主完成客戶資產托管、清算的資質或能力,全權或部分委托給合作券商完成。例如,中介與盈透證券等美國券商合作,合作方式有“全披露經紀商”、“注冊顧問”、“綜合經紀商”。全披露經紀商就是中介機構將客戶介紹給盈透開戶。根據盈透證券的全披露經紀商的說明文件,中介機構使用郵件或者鏈接邀請客戶前往盈透的網站進行開戶。

  美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均規定,券商需有持有相關牌照年限的主負責人管理,接觸客戶資產的員工也需持有從業牌照,同時在風控、結算、資產托管等方面有嚴格操作規定,而許多中介經紀商是沒有相應證券經營能力,因而并非一個具備獨立運營能力的主體,因此投資者在選擇中介經紀商的時候,一定要認真考察背后的風險。

  第三種是無任何資質的平臺。“在境外證券投資上,部分美國與香港的券商缺乏本土化的服務。這也使得一些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的平臺迅速崛起其中包括了不少黑平臺。”香港一家券商人士向記者介紹。

  所謂“黑平臺”,是在無任何地區認可的“券商”牌照,使用私募或者交易集團牌照在上游券商開設“機構牌照”之后,為客戶在自己的賬戶體系之下開設非披露賬戶,即向上隱瞞客戶信息。這類平臺仍在大張旗鼓的經營,且不少平臺獲得了知名天使投資機構與天使投資人的融資。黑平臺不僅無牌經營,還有可能涉嫌非法場外交易的行為。

  裸奔的平臺

  證監會表示,市場上出現了一些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境內互聯網公司合作,通過境內互聯網公司的平臺網站或移動客戶端為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務。

  “境內投資者通過境內互聯網公司的平臺網站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且證券投資賬戶及資金均在境外,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證監會建議,請勿參與此類投資,以免遭受損失。

  不過,業內人士認為,通過合規券商參與境外證券市場風險相對較小,風險最大的就是來自于無任何境內、境外券商牌照的平臺,它們才是名副其實的“完全裸奔的黑平臺”。而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調查,這樣的境內平臺并不在少數。

  例如某平臺,對外宣稱是“知名美股互聯網券商”,且以零傭金、開戶簡單等優勢迅速吸引了大批投資者。同時,還可接受人民幣直接充值。該平臺亦獲得了知名天使投資人的千萬元融資。

  該平臺完全滿足了投資者開戶簡單,零傭金、操作方便的最大需求。為此,投資者極有可能忽視了一個最為關鍵的問題,它是否具有相關牌照。記者在該平臺網站上未查詢到任何有關資質方面的信息,當記者向對方客服人員進行詢問時,對方的回答是“暫時還沒有”。

  這家對外宣稱“互聯網券商”的平臺,實際上沒有任何券商相關牌照,但卻在從事券商業務。如果發生風險,這家平臺將受誰的監管?投資者的利益該如何保證?

  一位持有S6投顧牌照的美國券商人士告訴記者,如果該平臺沒有任何牌照,那么與境外券商合作,開設的只能是個人賬戶,即將所有客戶的資產都放在個人賬戶中,由個人進行代理下單,客戶的下單隨時都有可能被截留,資金隨時都有可能被卷跑。

  還需要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該平臺支持人民幣直接入市,那么人民幣到底是怎樣兌換成外匯的?是否又規避了國家的外匯管制?上述平臺人士告訴記者,每人每年的外匯投資金額不得超過5萬美元。不過,超過的部分可以多開幾個賬戶,“用親人或朋友的名義開戶都可以。”

  記者在這個平臺開戶之后嘗試用人民幣直接進行交易時,發現轉賬說明是“軟件服務”。

  但這類平臺并不是少數。另一家也從事境外證券投資的境內互聯網平臺,對外宣稱“一個賬戶投資全球,外盤期貨投資,最高杠桿達15倍,超高收益。人民幣、美元、港幣充值,不收取任何手續費用。賬戶資金絕對安全。”

  但關鍵是它沒有任何牌照!當記者詢問是否有牌照時,對方的回復是“我們合作的券商是一家境外券商,它們的牌照都是齊全的。”一位美國券商人士告訴記者,作為經紀商與境外券商合作,同樣是需要提供合規的金融牌照,否則就是個人賬戶代客操作,客戶的資產會存在巨大的風險。

  “這些平臺的資金到底是否安全,是否受到監管?哪個環節游離在監管體系之外?如果發生風險,合作的券商怎么可能進行兜底。”一位具有長期海外投資經驗的人士向記者表示。

  還有一點仍然是涉及到外匯問題。與上個平臺一樣,該平臺也完全支持人民幣入市。這意味著不需要通過子賬戶或在網上銀行開通進行購匯,脫離了監管,也就規避了國家的外匯管制。

  “如果人民幣入市,在我們公司的APP上兌換不會占用外管局每年五萬美元的限制。您在其他地方兌換了五萬美元,在我們這里入金人民幣還是可以進行兌換。不過,為了防止單個賬戶占用太多離岸人民幣的資金,人民幣入金有30萬元的限制。如果提走了,還可以繼續充值。”該平臺的客服人員告訴記者。

  其進一步向記者解釋人民幣入市的流程,人民幣入市后,資金將被凍結在第三方銀行。合作券商將借出等價值的離岸人民幣,客戶再在該平臺的APP在線兌換成美元,然后就可以進行交易了。

  貨幣離岸的根本動機是規避管制。貨幣離岸經營后,脫離了境內的監管。而在正規券商來說,進行境外證券投資都需要通過銀行匯出外匯,銀行系統聯網有利于外匯管理。正規券商是在外匯監管的合法范圍內進行投資。

  “正規的港美股券商還是有比較嚴格的監管,但這種黑平臺應該堅決取締。法律也應該完善備案和當地訴訟解決制度,比如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這樣會比較好的保護投資者權益。”一位境外券商人士向記者表示。

  法律空白急需填補

  境外券商機構在境內開展證券業務面臨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在境內的業務開展是否違反境內證券經營監管法律規定,另外一個就是投資者在將資金匯入境外證券賬戶是否違法外匯監管法律規定。

  就目前來看,境內證券監管法律對于境外券商機構的定義、審核、監管并不健全。境外券商在境內從事的并不是“經營證券業務”,而只是“提供開戶渠道”。按照當前監管規定,這種經營行為也是一種擦邊球,建立在法律的空白之處。“外匯問題才是最為棘手復雜的,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紛繁雜亂。” 一位相關業務律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很明顯政策上對于境內個人的境外證券類投資是贊同的,不過均要求一定的程序或者中介機構,而對于境內個人不借助基金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并沒有禁止性規定。而在司法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香港一家券商人士向記者表示。

  《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一位境外券商人士也向記者表示,盡管提出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但目前仍缺失相應的具體規定。

  該人士認為,在互聯網金融出現之前,尚可以通過外匯管制等渠道事實上控制個人的境外證券投資行為。但在互聯網金融平臺出現以后,傳統的監管手段變得十分有限。

  “準確地來講,在外匯管制方面,個人通過互聯網交易平臺投資境外證券業務,并未發現明確禁止性規定。在實操方面,外匯監管也無法做到杜絕這種行為。在這塊法律上有很多空白之處。”上述證券律師向21世紀報道記者表示。

  大多從事境外證券投資的正規券商尚能嚴格按照外匯管理辦法操作。但一些平臺卻在幫助客戶規避外匯限制,涉及到資本外流以及涉嫌逃避外匯監管等違法行為。

  一位業內人士直言,這一行業急需法律規范。境外券商在境內開展證券投資業務該怎么辦?香港一位券商人士建議,外資券商在境內開展業務可提供備案通道。其次,在監管方面,境外券商所在地的法律監管情況也可以作為國內監管考量因素之一。多位業內人士呼吁,境外證券投資市場急需完善相關法律空白,填補法律漏洞,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免劣幣驅逐良幣,損害整體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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